水質監測可分為環境水體監測和水污染源監測。環境水體包括地表水(江、河、湖、庫、海水)和地下水;水污染源包括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及各種工業廢水。水質監測的目的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對進入江、河、湖泊、水庫、海洋等地表水體的污染物質及滲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經常性的監測,以掌握水質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對生產過程、生活設施及其他排放源排放的各類廢水進行監視性監測,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依據;
?。?)對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應急監測,為分析判斷事故原因、危害及采取對策提供依據;
?。?)為國家政府部門制訂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規劃,全面開展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為開展水環境質量評價、預測預報及進行環境科學研究提供基礎數據。
監測項目依據水體功能和污染源的類型不同而異,數量繁多,但受人力、物力、經費等各種條件的限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一監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環境標 準中要求控制的危害大、影響范圍廣、并已建立可靠分析測定方法的項目。根據該原則,發達國家相繼提出優先監測污染物。例如,美國環境保護局(EPA)在“清潔水法”(CWA)中規定了129種優先監測污染物;前蘇聯衛生部公布了561種有機污染物在水中的極限允許濃度;我國環境監測總站提出了68種水環境優先監測污染物黑名單。